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126执70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洲路龙江段联塑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左满伦,系该公司总裁。
申请执行人:湖南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佳路。
法定代表人:朱军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明义,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南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明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执行。
2020年6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0年6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于2020年6月4日、2020年7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银行账户、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人行、民政、保险进行查询。
除银行外,其他查询结果均无。
本院向宁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远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向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向中国平安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向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除工商外,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此外,通过其他合法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查明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实际冻结金额分别为3640.93元、1808.85元)的银行账户。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6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明义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7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300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