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85号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商务中心1-27号。
法定代表人:徐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山区兴工街璐璐美廉美超市,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文兴路22-1号楼5单元101室。
经营者:白清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奇,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山区兴工街璐璐美廉美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