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3962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97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桐乡市梧桐普罗塔服装网店,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东方红村东方小区3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B9FMK42。
经营者:郁国英。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桐乡市梧桐普罗塔服装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