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654号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8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金诚信文具商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盈合万货城5排5、7号。
经营者:李菊,女,汉族,1988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阿丰,广州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金诚信文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于2020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金诚信文具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阿丰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