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9745号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淑娟,员工。
被告:李春花,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春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