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524号原告:雷保宽,男,汉族,1975年5月7日出生,住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波,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三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大营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二锋。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金程副食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管城区百荣世贸商城。
经营者:李新伟。
原告雷保宽与被告开封市三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金程副食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雷保宽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保宽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保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雷保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