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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保宽与开封市三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金程副食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524号
案件名称雷保宽与开封市三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金程副食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雷保宽;开封市三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金程副食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524号原告:雷保宽,男,汉族,1975年5月7日出生,住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波,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三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大营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二锋。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金程副食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管城区百荣世贸商城。

经营者:李新伟。

原告雷保宽与被告开封市三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金程副食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雷保宽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保宽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保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雷保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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