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鄂09执103号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大悟县桂桥家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鄂09民初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立案。
因大悟县桂桥家居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付重明的财产,在执行中,付重明主动向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付重明银行存款350元,其中300元为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为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该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通知如下:关于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大悟县桂桥家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付重明缴纳。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