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142号原告:王兴川,男,汉族,1982年5月20日出生,籍贯:山东阳谷,作家、编剧。
单位:广东顺德作家协会,现住地址: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郑州建工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被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王兴川与被告郑州建工图书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王兴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生应似不倒翁》作品销售的违法行为,并判令被告彻底删除断开涉案作品所有链接(正版+盗版链接全部删除)。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9800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兴川的起诉。
原告王兴川预交的诉讼费523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