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周建杰与提姆(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终324号
案件名称周建杰与提姆(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建杰;提姆(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终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杰,男,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姆(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柏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周建杰因与被上诉人提姆(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提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40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周建杰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4053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

周建杰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周建杰的商标权稳定。

第XXXXXXXX号商标在核准注册之前已经过异议程序,后仍被核准注册,说明其具有稳定性。

涉案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人梯迪尔餐馆国际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篡改变造证据材料,周建杰已于2020年4月20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一审庭审时,提姆公司对相关证据不发表任何意见,据此可认定提姆公司已自认于己不利的事实,包括周建杰具有利害关系和利害关系人的相关事实。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不属于专利侵权诉讼。

截止一审法院作出该民事裁定书前,第XXXXXXXX号商标无效的相关裁定、判决并未生效。

此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曾认定相关商标无效裁定书因提起政诉讼而未生效,本案亦是如此。

三、一审法院未对提姆公司是否事实侵害周建杰商标权的行为作出裁定。

一审中周建杰已举证,提姆公司已自认。

此外,提姆公司自认将“台湾、香港、澳门”和“中国领土”分割,涉嫌侵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挑战政治底线。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对一审判决直接予以改判,支持其上诉请求。

周建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提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周建杰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在经营中使用“ICEDCAPP”商标,并在《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上海日报》《新闻晨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2.提姆公司赔偿周建杰损失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21日,周建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第XXXXXXXX号“ICEDCAPP”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8月20日。

2018年3月27日,案外人梯迪尔餐馆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申请人对周建杰注册的第XXXXXXXX号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9年1月29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9]第XXXXXXXXXX号裁定书,以“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宣告周建杰注册的第XXXXXXXX号商标无效。

周建杰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前述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京73行初40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周建杰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周建杰明确,其已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该判决提起上诉;

提姆公司明确,目前尚未收到上诉法院的相关通知。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周建杰虽经核准注册第XXXXXXXX号商标,然该商标于2019年1月29日被商评委裁定宣告无效,后周建杰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定,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周建杰的诉讼请求。

周建杰虽明确其已经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前述行政判决提起上诉,但从目前商评委裁定涉案商标无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周建杰撤销该裁定的诉讼请求看,周建杰所持第XXXXXXXX号商标之权利基础已处于极不稳定状态。

周建杰明知其商标权利处于极不稳定情况下,仍提起本案的诉讼,一审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关于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的规定,认定本案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予以驳回起诉。

周建杰可在涉案商标权利稳定后,再行起诉。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周建杰提起的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16年8月21日,周建杰经商标局核准了第XXXXXXXX号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8月20日。

2019年1月29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9]第XXXXXXXXXX号裁定书,以“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宣告周建杰注册的第XXXXXXXX号商标无效。

后周建杰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周建杰的诉讼请求。

周建杰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因周建杰据以主张权利的第XXXXXXXX号商标已被商评委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周建杰要求撤销商评委裁定的诉讼请求,涉案商标处于权利不稳定的状态,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周建杰的起诉并无不当。

但一审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审裁定周建杰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邵 勋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