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民初1622号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武康沙恋雪水果店,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云岫南路132号。
经营者:郑功,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德清武康沙恋雪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