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初1130号原告:浙江健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前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058311573W。
法定代表人:张章德,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轩,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杰利来家居用品(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园区北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96598345K。
法定代表人:叶朝万,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浙江健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杰利来家居用品(重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受理。
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健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健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健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