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民初3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白水湾英山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住所地:天荒坪镇白水湾村,实际经营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天荒坪镇白水湾的“世纪华联超市”。
经营者:吴火成。
委托代理人:刘飞,男,汉族,1976年6月8日生,住址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为该加盟店职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白水湾英山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