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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薛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7403号
案件名称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薛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薛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7403号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虞开明,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富强,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飞,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薛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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