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7746号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VirojSuntaranond,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食客斋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彭美容。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珮珊,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食客斋百货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淑贤独任进行审理。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