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01执852号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武款款烟酒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80号。
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武款款,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武款款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系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进行了不动产、证券、车辆、银行账户查询,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查询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线索。
经本院审查核实,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文旭审判员 郑雅琴审判员 贾 鑫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紫禾本案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