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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海初与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尚靓美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298号
案件名称肖海初与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尚靓美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海初;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尚靓美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98号原告:肖海初,男,苗族,1985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尚靓美发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

经营者:谢真炎。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海初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尚靓美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海初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海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肖海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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