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24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被告:来安县杨郢乡永志百货商店,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实际经营地来安县杨郢乡余庄村杨郢南街“乐惠购物中心”。
经营者:余永志。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安县杨郢乡永志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