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83号 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刘庆珍,女,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原告魏鹏与被告刘庆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魏鹏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魏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