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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淮安市零伍壹柒饮食文化连锁有限公司与吕云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8民初3号
案件名称3淮安市零伍壹柒饮食文化连锁有限公司与吕云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淮安市零伍壹柒饮食文化连锁有限公司;吕云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8民初3号原告:淮安市零伍壹柒饮食文化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焕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吕云龙。

原告淮安市零伍壹柒饮食文化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饮食公司)与被告吕云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饮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焕平、被告吕云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饮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含有“0517”、“零伍壹柒”、“NIWOYAOCHI”字样的招牌、文案、图册等展示、宣传性资料;

2、请求判令被告在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零伍壹柒”四个字样;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0000元;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7年8月8日获准成立,2010年3月28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孙焕平依法取得注册商标“0517”、“零伍壹柒”、“NIWOYAOCHI”,并授权原告使用和管理。

2014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淮安市0517饮食文化连锁有限公司品牌使用与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被告按照甲方要求的店面统一标准形象、设计图案进行装修布置并专营“0517村小笼包”产品,乙方支付相应的技术培训费和品牌使用费以及管理费;

并且约定甲方是乙方的唯一供货商;

协议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

此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管理费,也未续签协议。

被告于2015年4月27日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了××个人××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零伍壹柒村小笼包馆”。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原告拥有商标“0517”、“零伍壹柒”、“NIWOYAOCHI”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并且原告的注册名称也含有“零伍壹柒”,仍隐瞒并编造相关事实,欺骗管理机构取得企业名称,事实上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和商标的使用管理权,应予纠正,判令其停止侵权。

同时,被告在丧失合同依据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商标,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至少不低于原告依据协议书可获取的管理费收益。

吕云龙辩称:1、我的店面里没有相关字的标识;

2、我的企业名称经过依法核准,是合法的;

3、原告要求我赔偿3万元没有依据,我和原告的加盟合同只签订了一年,加盟费都已经付过了,不存在所谓的赔偿;

4、我开设的是单位,原告起诉要求我个人承担责任属于告错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孙焕平系第5197096号“零伍壹柒;

NIWOYAOCHI;

0517”商标的注册人,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2019年3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6902号决定,以孙焕平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使用涉案商标的证据材料为由,撤销第5197096号第43类“零伍壹柒;

NIWOYAOCHI;

0517”商标,原第519709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2019年7月13日第1655期商标公告中包含第5197096号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孙焕平第43类“零伍壹柒;

NIWOYAOCHI;

0517”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9年12月24日,孙焕平向原告出具《商标授权说明》,载明自取得商标权之日起,孙焕平即授权原告使用和管理该商标,原告有权以其名义对外签署商标许可合同。

2019年9月30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零伍壹柒村小笼包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0517村”的商标,2019年10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零伍壹柒村小笼包馆的商标注册申请,类别为第35类。

2014年1月2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乙双方属于技术合作关系,甲方向乙方传授小笼包技术,提供浓缩配方料,并指导乙方开店,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乙方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和畅路1-1号按甲方要求的店面统一标准形象、涉及图案进行装修布置并专营“0517村小笼包”产品,共约1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

乙方于签订本协议后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技术培训费和品牌使用费29800元。

乙方于开业前三天,甲方开始供应浓缩料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6000元每年管理费,以后每年的相对应日再支付下一年的管理费。

如果延误或拒交管理费,视为乙方自动毁约……本协议有效期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技术培训费和品牌使用费等各项费用,双方未续签协议。

2014年1月份被告开店后,涉案店铺招牌为“0517村小笼包馆”。

被告认可自2014年1月份开店后注册的是零伍壹柒村小吃店,2015年4月份重新注册了零伍壹柒村小笼包馆,但店铺招牌一直没换过。

2014年5月13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零伍壹柒小吃店作为个体工商户经核准注册,经营者为吕云龙,经营范围为小吃服务,经营场所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玉荣广场和畅路52号2楼1-1室,该企业于2015年4月23日注销。

2015年4月27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零伍壹柒村小笼包馆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经核准注册,投资人为吕云龙,经营场所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玉荣广场2楼1-1室,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和食品销售。

原告申请证人季某、秦某、孙某到庭作证,证明涉案商标一直在使用中。

证人季某、秦某、孙某在出庭作证中提供了各自店铺的营业执照和店铺照片。

被告对三名证人经营的店铺一直在营业中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故孙焕平在2019年7月13日之前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自2019年7月13日起对涉案商标不再享有专用权。

涉案注册商标原注册人孙焕平作为原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孙焕平亦认可原告饮食公司有权向被告吕云龙主张权利,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零伍壹柒村小笼包馆于2015年4月27日设立后,涉案店铺的经营主体应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零伍壹柒村小笼包馆,因本案中原告饮食公司并未起诉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零伍壹柒村小笼包馆主张权利,故对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零伍壹柒村小笼包馆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本案不予理涉,原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停止侵权、更改名称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应得到支持。

因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零伍壹柒小吃店已于2015年4月23日注销,其法律责任应由其经营者为吕云龙承担。

2014年1月29日《协议书》于2015年2月28日到期后至2015年4月26日期间,涉案店铺招牌上继续使用“0517村小笼包馆”,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故被告吕云龙应当承担2015年2月28日至2015年4月26日期间侵权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被告吕云龙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截止于2015年4月26日,故原告关于被告吕云龙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吕云龙应当向原告饮食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由于被告吕云龙因商标侵权行为所获利益以及饮食公司因侵权所遭受损失均难以确定,因此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等因素依法酌定被告吕云龙赔偿原告饮食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4000元。

综上,原告饮食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淮安市零伍壹柒饮食文化连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4000元;

二、驳回原告淮安市零伍壹柒饮食文化连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饮食公司负担460元,由被告吕云龙负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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