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47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瑶,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沐泽食品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88号河南饭店南楼1103号。
经营者:王兵。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沐泽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计542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