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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圣马鸿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4157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圣马鸿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圣马鸿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4157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圣马鸿服装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村201号。

经营者:罗灿,曾用名罗毛,男,2000年2月4日,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圣马鸿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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