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3009号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开明,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强,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俊焕,男,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献惠,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牌公司)与被告陈俊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因被告陈俊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本院依法适用公告送达,并于202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柒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开明、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献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俊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柒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陈俊焕停止侵权,停止侵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等,被告淘宝公司协助下架侵权产品、协助删除侵权链接;
2、被告陈俊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7万元;
3、被告陈俊焕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过程中,原告柒牌公司自愿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并且明确不主张不正当竞争,故本院依法调整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事实和理由:“柒牌”始创于1979年,是一家以服饰研究、设计和制造为主,集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集团公司。
“柒牌”是原告的自主男装品牌,柒牌系列产品先后荣获中国名牌产品、国度免检产品、中国闻名商标、中国服装十佳过硬品牌、福建省有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中国奥委会第十三届亚运会体育代表团唯一指定出国西服、中国体育唯一指定专用出国礼服、2008年北京奥运会升旗手礼服等殊荣。
2001年以来连续16年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名列全国服装行业前十强。
原告依法取得第12212099号、第18053880号、第12064998号、第12065045号、第18053881号、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等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其中,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为驰名商标。
原告发现被告陈俊焕在无原告授权许可的基础上,擅自在被告淘宝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店铺名称:柒牌男装服饰A;
掌柜ID:甜美一季88),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淘宝公司作为平台的经营者,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应协助原告下架侵权产品并删除侵权链接。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被告陈俊焕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给原告的品牌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陈俊焕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淘宝公司已尽到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在商户入驻前,要求商户填写身份信息,并对商户身份信息进行审核。
在《服务协议》中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
其次,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义务应与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相匹配,不应超出淘宝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
三、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确认案涉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
本案中,原告诉前未通过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进行投诉维权,淘宝公司收到诉状后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删除,庭前淘宝公司再次确认案涉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原告柒牌公司、被告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陈俊焕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原告柒牌公司提交的(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7910号公证书公证的第18053880号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因原告明确撤回该商标权利的主张,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中国名牌产品证书记载的品牌与原告本案主张权利的商标并不一致,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证书出具单位并非国家权利机关,对证书记载的内容真实性无法确认。
原告柒牌公司提交的其余证据及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权利状态 商标权利人:柒牌公司;
商标1:第1283610号“”;
注册类别:25类;
核定使用商品包含衬衫、服装、T恤衫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1999年6月14日至2009年6月13日,后经续展至2029年6月13日。
商标2:第1509243号“”;
注册类别:25类;
核定使用商品包含裤子、服装、T恤衫、衬衫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2001年1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后经续展至2021年1月20日。
商标3:第12065045号“”;
注册类别:25类;
核定使用商品包含服装、帽子、鞋、袜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2014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
商标4:第12064998号“”;
注册类别:25类;
核定使用商品包含服装、帽子、鞋、袜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2014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
商标5:第18053881号“”;
注册类别:25类;
核定使用商品包含服装、套服、裤子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2016年11月21日至2026年11月20日。
2010年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商评字[2010]第02096号关于第3929855号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中认定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被控侵权事实 1、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名:甜美一季88,店铺名称:柒牌男装服饰A,注册经营者:陈俊焕。
2、2019年7月18日公证时显示店铺内共36款商品,将所有商品按销量分类,品牌分类描述显示品牌:seven7/柒牌(36),36款商品标题开头均为“柒牌”,点击浏览了前几款显示有销售记录的商品页面,商品宝贝详情展示图片显示衣服领子处没有领标。
公证购买了前三款商品,链接1名称:柒牌男装桑蚕丝短袖POLO衫2019新款冰丝中年男士t恤衫夏装半袖T恤,显示售价168元,累计评论12条,交易成功30笔,已售32件,商品宝贝详情展示图片显示衣服左胸口处没有标识。
链接2名称:柒牌桑蚕丝短袖t恤男夏季新款中青年翻领体恤男装纯色短袖polo衫,显示售价268元,累计评论5条,交易成功22笔,已售29件。
链接3名称:柒牌桑蚕丝男士短袖t恤夏季冰丝条纹爸爸夏装polo衫男装翻领上衣,显示售价198元,累计评论30条,交易成功20笔,已售28件。
被控侵权信息现状:淘宝公司确认上述公证购买的三款商品链接已经于2020年4月21日被淘宝公司删除。
涉案店铺名称及品牌分类描述已经变更。
3、公证购买的上述三款被控侵权商品实物状态:三件男士T恤外包装袋上均标有“”、“柒牌男装”、“”标识,三件T恤领子所附领标上面印有“”标识,所附吊牌及吊牌连接处的塑料牌上印有“”标识,其中款式、颜色与上述第一款商品基本一致的T恤左胸口处印有“”标识。
三、其他事实 柒牌公司为维权支出购物费614元、公证费1400元,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原告柒牌公司系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第12065045号“”、第12064998号“”、第18053881号“”(以下统称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柒牌公司权利受法律保护。
柒牌公司主张陈俊焕销售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三款商品,并在销售非柒牌公司商品的36款商品标题及涉案店铺名称、品牌分类描述中使用“柒牌”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柒牌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公证购买的三款T恤外包装袋、领标、吊牌及吊牌连接处所附塑料牌上标注的“”、“柒牌男装”、“”、“”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其中“”、“”标识与第12064998号、第1509243号商标构成相同商标,“”标识与第1283610号构成近似商标,与第18053881号商标构成相同商标,“柒牌男装”中的“柒牌”标识与第12065045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柒牌”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且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均包括服装,柒牌公司确认公证购买的三款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公证购买的三款商品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及近似商标的商品,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属于侵犯柒牌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陈俊焕销售上述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鉴于公证购买的三款商品为侵权商品,陈俊焕在该三款商品标题及店铺品牌分类描述中使用与第12065045号商标近似的“柒牌”标识的行为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柒牌公司另主张其余33款未购买的商品链接项下商品也均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理由是原告未授权过陈俊焕销售商品、公证购买的商品均为侵权商品、部分链接商品展示图片显示衣服领标处没有原告商标标识、部分衣服左胸口标识非原告使用标识,故认为陈俊焕在其余33款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柒牌”标识的行为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本院认为,结合本院认定的事实,柒牌公司公证购买的三款商品实物与其商品展示图片并不完全一致,展示图片显示并无领标标识,但实物包含领标,其中一款实物展示图片显示左胸口无任何标识,但实物包含“”标识,证明涉案店铺销售商品实物与展示图片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不能仅凭展示图片即确定链接项下商品柒牌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
如果链接项下销售商品为正品,则陈俊焕在其余33款商品标题中使用“柒牌”属于指示商品来源的合理使用,无需单独取得原告授权。
鉴于柒牌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余33款商品链接项下商品确为侵权商品,其主张陈俊焕在其余33款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柒牌”构成商标侵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店铺名称为“柒牌男装服饰A”,其中使用的“柒牌”标识与第12065045号构成近似商标,陈俊焕未经柒牌公司授权在店铺名称中使用与柒牌公司第12065045号商标近似标识,会误导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存在授权或关联关系,侵犯了柒牌公司第120650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陈俊焕未经柒牌公司授权在店铺名称、品牌分类描述、商品标题中使用侵权标识,且销售侵权商品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柒牌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及陈俊焕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柒牌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侵权商品售价分别为168元、268元、198元,已售分别32件、29件、28件;
2.陈俊焕在涉案店铺名称、品牌分类描述及三款侵权商品标题中均使用了侵权标识;
3、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3.柒牌公司为维权支出购物费614元、公证费1400元,并委托律师出庭。
鉴于柒牌公司明确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针对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进行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俊焕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第12065045号、第12064998号、第180538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
二、被告陈俊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7元,被告陈俊焕负担4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