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民初20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生,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万斛路申鹭达卫浴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创胜建材家居广场(申鹭达卫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3MA3JEFJQ0A。
经营者:吕新玲。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万斛路申鹭达卫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