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菲诗小铺株式会社与陈展锋、黄思凯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72号
案件名称菲诗小铺株式会社与陈展锋、黄思凯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菲诗小铺株式会社;陈展锋;黄思凯;蓝周;温如露;温素眉;郑铭杰;郑铭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72号原告:菲诗小铺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钟路区新门路2街92。

法定代表人:李在善。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展锋,男,199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黄思凯,男,199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蓝周,女,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温如露,女,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温素眉,女,199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郑铭杰,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郑铭丽,女,199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菲诗小铺株式会社诉被告陈展锋、黄思凯、蓝周、温如露、温素眉、郑铭杰、郑铭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菲诗小铺株式会社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菲诗小铺株式会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菲诗小铺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菲诗小铺株式会社负担。

原告菲诗小铺株式会社已预交诉讼费2300元。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