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971号原告:欧耀洪,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博月照明电器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
经营者:杨仁军,男。
被告:中山市湘狼五金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
投资人:彭广军,男。
被告:彭广军,男。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敬,江门创颖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原告欧耀洪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博月照明电器厂、被告中山市湘狼五金加工厂、被告彭广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欧耀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中山市横栏镇博月照明电器厂的经营者杨仁军及中山市横栏镇博月照明电器厂、中山市湘狼五金加工厂、彭广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敬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结束后,欧耀洪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中山市横栏镇博月照明电器厂、中山市湘狼五金加工厂、彭广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欧耀洪撤回对中山市横栏镇博月照明电器厂、中山市湘狼五金加工厂、彭广军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耀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欧耀洪负担(欧耀洪已预缴1800元,本院退回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