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84号原告:宁海县裕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葛芙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璧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江英勇。
被告:江英勇,男。
原告宁海县裕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璧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英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宁海县裕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中山市璧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英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宁海县裕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山市璧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英勇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裕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海县裕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刘承勇已预缴2041.5元,本院退回201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