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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灌云县伊山镇运河湾食品经营部与江苏泗洪县双沟酿酒有限公司、江苏嘉金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7民初299号
案件名称299灌云县伊山镇运河湾食品经营部与江苏泗洪县双沟酿酒有限公司、江苏嘉金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灌云县伊山镇运河湾食品经营部;江苏泗洪县双沟酿酒有限公司;江苏嘉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299号原告:灌云县伊山镇运河湾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丁庄村上海路2号。

经营者:丁建国。

被告:江苏泗洪县双沟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双沟新城工业园区新S121开发区段1号。

法定代表人:冯士刚。

被告:江苏嘉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王圩村丁庄丁庄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士荣。

原告灌云县伊山镇运河湾食品经营部诉被告江苏泗洪县双沟酿酒有限公司、江苏嘉金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灌云县伊山镇运河湾食品经营部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其中被告江苏嘉金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万元),并赔偿原告支出的相关费用”变更为“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2020年7月6日,原告灌云县伊山镇运河湾食品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灌云县伊山镇运河湾食品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灌云县伊山镇运河湾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灌云县伊山镇运河湾食品经营部已预缴7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灌云县伊山镇运河湾食品经营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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