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陈召、李庆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7刑初17号
案件名称陈召、李庆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召;李庆斌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7刑初1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召,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均为河北省深泽县。

被告人陈召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庆斌,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均为河北省深泽县。

被告人李庆斌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年7月25日被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三部刑诉〔202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召、李庆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召、李庆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被告人陈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河北省深泽县丽华日化肥皂厂,生产假冒“舒肤佳”“奥妙”商标的肥皂,并将上述假冒商品销售给李某(已判决),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1.7588万元。

2017年12月,被告人李庆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河北省深泽县的家中生产假冒“舒肤佳”商标的肥皂,并将上述假冒商品销售给李某(已判决),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25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认定上述事实的全部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召、李庆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人陈召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庆斌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召、李庆斌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召、李庆斌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庭审中,被告人陈召、李庆斌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宝洁公司在第3类商品上使用的第13254903号“舒肤佳”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处于续展注册有效期,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肥皂、香水、香精油、化妆品等。

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在第3类商品上使用的第1134397号“奥妙”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处于续展注册有效期,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肥皂、洗手液、除垢剂、洗衣用制剂等。

2017年12月,被告人陈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河北省深泽县丽华日化肥皂厂,生产假冒“舒肤佳”“奥妙”商标的肥皂,并将上述假冒商品销售给李某(已判决),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17588元。

2017年12月,被告人李庆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河北省深泽县的家中生产假冒“舒肤佳”商标的肥皂,并将上述假冒商品销售给李某(已判决),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2500元。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李庆斌到河北省深泽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李庆斌向灌南县公安局缴纳人民币50000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陈召到河北省深泽县公安局桥头派出所向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陈召向灌南县公安局缴纳人民币21758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召、李庆斌的身份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宝洁公司、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案涉产品的鉴定报告、鉴定证明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证人李某、冯某、权某、饶某、倪某、朱某、纪某甲、陈某甲、纪某乙、陈某乙等人证言;

被告人陈召、李庆斌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陈召、李庆斌当庭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召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假冒已经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舒肤佳”“奥妙”商标的肥皂并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1758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李庆斌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假冒已经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舒肤佳”商标的肥皂并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25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召、李庆斌犯罪以后均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召、李庆斌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综上,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陈召、李庆斌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陈召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

被告人李庆斌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李庆斌单处罚金。

综上,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陈召、李庆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7588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召在公安机关缴纳的人民币217588元冲抵罚金);

二、被告人李庆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2500元(被告人李庆斌在公安机关缴纳的人民币50000元冲抵罚金,剩余罚金25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刘 宁审 判 员  谭晓春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唐昌勇书 记 员  刘明朗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