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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内江市中区时尚佳人化妆品店、内江市中区三商化妆品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0知民初3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内江市中区时尚佳人化妆品店、内江市中区三商化妆品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内江市中区时尚佳人化妆品店;内江市中区三商化妆品经营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知民初3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中区时尚佳人化妆品店,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中央路88号附1号。

经营者:傅汉元。

被告:内江市中区三商化妆品经营店,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公园街24号。

经营者:傅汉元。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与被告内江市中区时尚佳人化妆品店、内江市中区三商化妆品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自行和解,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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