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02刑初85号 被告人潘浩圣假冒注册商标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3月8日作出(2020)桂1002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该刑事判决书有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刑事判决书中第5页“理光(RICOH)打印碳粉盒,型号MP1610,共91盒,理光(RICOH)打印碳粉盒,型号MP2501C,共5盒。
更正为:“理光(RICOH)打印碳粉盒,型号MP1610,共91盒,理光(RICOH)打印碳粉盒,型号MP2501C,共90盒,理光(RICOH)打印碳粉空盒,型号MP2501C,共5盒。
” 原刑事判决书中第9、10页“扣押在案的理光打印机碳粉盒185盒、施乐打印机碳粉盒19盒、东芝打印机碳粉盒17盒、夏普打印机碳粉盒15盒,”更正为:“京瓷打印机碳粉盒205盒、京瓷打印机碳粉盒空盒54盒、京瓷标签共40份;
夏普打印机碳粉盒15盒、夏普打印机碳粉空盒5盒;
施乐打印机碳粉盒19盒、施乐打印机碳粉空盒6盒;
理光打印机碳粉盒181盒、理光打印碳粉空盒5盒;
东芝打印机碳粉盒17盒、东芝打印机碳粉空盒5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