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81号 原告:湖南老杨明远商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犁头街****。
法定代表人:周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广圣,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芷涵,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东县新杨明远眼镜店,经营场所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衡岳北路**。
经营者:曾妮娜。
原告湖南老杨明远商标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衡东县新杨明远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审理期间,原告湖南老杨明远商标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人民币10万元。
同年3月29日,原告以本案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老杨明远商标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老杨明远商标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老杨明远商标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