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6833号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705A。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SUZUKIMASAT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祥龙机电产品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太平园家私广场装饰材料交易区27幢B面1号。
经营者:罗映奎,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祥龙机电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