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79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琪,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鹏奇(原阜宁县东沟镇锦秀家具店经营者),男,199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姜鹏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