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264号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普罗旺斯路23-25(75009)。
法定代表人:PaolaPICCOLI,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胡克辉,男,199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克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胡克辉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