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6014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陈埭镇刘逸元烟杂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中兴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7D6N3A。
经营者:刘逸圆,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中兴路6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陈埭镇刘逸元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