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34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占素华,男,汉族,1983年6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占素华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