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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江西云城酒业有限公司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14执858号
案件名称被执行人江西云城酒业有限公司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云城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14执858号被执行人:江西云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江西云城酒业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8)苏8602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该判决:江苏云城酒业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法院缴纳)。

因被执行人江西云城酒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云城酒业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1.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江西云城酒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处罚预告书,要求被执行人江西云城酒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指定的法律义务,告知其未按期履行的相关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江西云城酒业有限公司未并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履行法律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2020年5月22日、2020年7月8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西云城酒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工商、车辆、银行、证券情况,经查江西云城酒业有限公司名下并无开户信息。

3.经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江西云城酒业有限公司名下并无房产可供执行。

4.经公安部车辆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江西云城酒业有限公司名下并无车辆信息。

5.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江西云城酒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云城酒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2020年5月7日,本院委托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前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1216号新力方大厦(综合楼)-1841室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标的为罚金,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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