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2436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先富加油站。
住所地:临清市金郝庄镇聊夏路西侧。
负责人:李先富,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临清市先富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对被临清市先富加油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