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244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金顶卫浴经营部。
经营场所: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香江大市场二期纬五路19号的“金鼎卫浴”店铺。
经营者:贾春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金顶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且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在法院催告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