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57号 原告:邯郸市安尔特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河南疃镇西水疃村村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何清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宽,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市安尔特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邯郸安尔特车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安尔特车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安尔特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邯郸市安尔特车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