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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源汇区然后他发百货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398号
案件名称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源汇区然后他发百货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然后他发百货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398号原告: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上元南路。

法定代表人:郑忠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然后他发百货用品店,经营场所漯河市源汇区柳江路文萃江南21楼1单元602室。

经营者:李翠兰。

原告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源汇区然后他发百货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漯河市源汇区然后他发百货用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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