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执保956号申请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被申请人:博山城东金苗文具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峨眉山鲁14号。
申请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博山城东金苗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生效的(2019)鲁0323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博山城东金苗文具店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41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博山城东金苗文具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博山城东金苗文具店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41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