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5205号原告王坚武,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代理人孙丹君,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刘先生饭店,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马栏山社区9队59号。
经营者刘胜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坚武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刘先生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坚武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坚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坚武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坚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