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81民初368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留根,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生,住丹阳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留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留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