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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朵朵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赖树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868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朵朵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赖树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朵朵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赖树明;清远市清城区朵朵宠物用品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2868号 原某:厦门吉信德集团有限公司(原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366号1-7层、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054797873。

法定代表人:卢孔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朵朵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西村“孖岭”地段综合楼首层23B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4096010C。

法定代表人:赖树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树明,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朵朵宠物用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02MA4W30BE43。

经营者:赖树明,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某厦门吉信德集团有限公司(原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信德公司)为与被告佛山市朵朵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朵朵公司)、赖树明、清远市清城区朵朵宠物用品厂(以下简称朵朵用品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5月1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某吉信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王惠,被告朵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赖树明、朵朵用品厂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吉信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朵朵公司、赖树明、朵朵用品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某ZL20112013××××.7“一种可扩展宠物活动空间的折叠宠物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的库存;

2.判令淘宝公司立即下架侵害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删除侵权链接,停止帮助侵权行为(当庭放弃);

3.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含原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2000元、产品购买费348元、差旅费等,当庭放弃对淘宝公司的赔偿请求);

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28日,原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可扩展宠物活动空间的折叠宠物包”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11年10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12013××××.7。

涉案专利一直依法按时缴纳年费,至今处于有效状态。

涉案专利投放市场后,深受国内外消费者的喜爱,是原某的核心产品。

2019年5月21日,经原某以公证方式在朵朵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店“DODOPET官方企业店”购买到“DODOPET宠物拉杆箱扩展箱猫狗外出便携拉杆包多宠物手提旅行拉车”一个,该产品包装上标注“DODOPET”商标及“朵朵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产品上标注“DODOPET”商标。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完全对应。

经查,朵朵公司为该商标持有人,被控产品的发货单位为朵朵用品厂。

经查,朵朵公司为赖树明成立的独资有限公司,朵朵用品厂的经营者也为赖树明。

另,朵朵公司还在京东平台上开设有“DODOPET宠物用品官方旗舰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本案中,赖树明作为朵朵公司的唯一股东、朵朵用品厂的经营者,实际控制并决定前述主体的行为。

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有朵朵公司持有的DODOPET商标和“朵朵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被控产品由朵朵用品厂制造,上述三被告主观上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侵犯原某专利权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淘宝公司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提供网络平台服务,也构成共同侵权。

四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某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支持原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朵朵公司答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本案中,对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涉案专利技术特征要求,该扩展面除底边外的其余边缘部分为活动连接边。

活动连接边应理解为与宠物包相接的边上存在有分离或可移动的独立连接部件,而被诉侵权产品不存在这一结构,被诉侵权产品上扩容部分固定于宠物包上。

2.涉案专利技术特征要求,该活动连接边与宠物包对应位置之间设有可折叠的遮挡面,此处的遮挡面应是一个与扩展面不同的,起一定空间分隔作用的构造,而被诉侵权产品除宠物包主体外其余结构均为包的扩容部分,并不存在遮挡功能,并且在扩容部分上设有拉链开口,以方便宠物进出。

二、原某诉求的赔偿金额过高且没有合理依据。

首先,不能以产品的整体价格来评估涉案专利的价值。

被诉侵权产品是一种携带宠物出行的手提拉杆箱,并安装有四个万向轮。

在市场销售中,能够便捷、省力地携带宠物出行才是消费者选购产品的核心卖点,所以被诉侵权产品的整体市场价值并非来自于涉案专利的技术功能。

且涉案专利的扩展面这一技术特征对整个产品的价值贡献率非常小,仅是产品的辅助功能。

其次,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创造性低,对技术进步贡献度低。

本案中已有案外人认为涉案专利缺乏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缺少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三、朵朵公司作为销售者,仅销售过少量被控侵权产品,且已停止销售,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案专利已被宣告全部无效,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请求法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被告赖树明、朵朵用品厂未在法定答辩期内作书面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因作为用户的平台商家发布商品或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平台商家自行承担。

二、淘宝公司在原某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三、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某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某吉信德公司、被告朵朵公司、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4月28日,吉信德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可扩展宠物活动空间的折叠宠物包”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0月5日,专利号为ZL20112013××××.7。

2016年12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8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可扩展宠物活动空间的折叠宠物包,其特征在于:该宠物包至少包括一个可以其底边为转轴向外翻转而扩展宠物活动空间的扩展面,该扩展面形成该扩展的宠物活动空间的底面,该扩展面除底边外的其余边缘部分为活动连接边,该活动连接边与宠物包对应位置之间设有可折叠的遮挡面。

说明书第0027段记载“该遮挡面2包括一布面21及支撑该布面21的支撑骨架22”,第0031段记载“扩展面1的活动连接边12直接通过拉链与宠物包固定连接”,第0029段记载“饲养宠物时,打开拉链4,将扩展面1向外翻转,并将遮挡面2打开,扩大宠物的活动空间”。

2016年4月,涉案专利获得厦门市专利奖三等奖。

(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3871号公证书显示,在www.amazon.com及www.amazon.de(亚马逊美国、亚马逊德国)输入expandablepetcarrier(扩展宠物包),出现的主要是涉案专利产品;

在亚马逊美国网站宠物包销售排行榜前100名中,排行第9、16、23、42、54、57、70、83、89、90共十款产品均为涉案专利产品。

2019年5月21日,吉信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惠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计算机登录淘宝网,搜索并进入店铺“DODOPET官方企业店”,查看该店铺经营者信息,显示经营者为朵朵公司,2012年4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宠物用品。

点击被诉侵权产品“DODOPET宠物拉杆箱扩展箱猫狗外出便携拉杆包多宠物手提旅行拉车”链接,销售页面显示商品单价为348元,累计评论74,交易成功18,库存9383件。

购买该产品一件,付款348元。

5月23日,公证处取得上述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快递一件,该快递单上显示寄件人为朵朵用品厂。

王惠拆开该快递,由公证人员对快递内的货物进行拍照,拍照后予以封存,并交由王惠保存。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厦思证内字第10433号公证书。

2019年5月31日,登录朵朵公司经营的“DODOPET宠物用品官方旗舰店”京东店铺,可见该店铺内有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页面,显示单价为348元,品牌“DODOPET”,商品评价20+。

登录深圳市谊见宠情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营的1688店铺,可见其中有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页面,显示单价为223-248元,品牌为“DODOPET”,累计售出78个。

当庭拆封吉信德公司公证购买的实物,内有被诉侵权产品一件。

被诉侵权产品及其包装箱、说明书及合格证上均印有“DODOPET”商标标识,包装纸上印有“朵朵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字样。

朵朵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销售,涉案店铺系其经营,并称被诉侵权产品系朵朵用品厂制造,并销售给朵朵公司。

经比对,吉信德公司主张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朵朵公司、淘宝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中对应的连接边不能活动,缺少“活动连接边”的技术特征,同时扩展面打开后的侧面并不具备遮挡的功能,也没有“遮挡面”的技术特征,故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庭审中,吉信德公司确认公证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已经删除。

另查明,朵朵公司系第11101480号“DODOPET”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

猎物袋(打猎工具);

带轮购物袋;

帆布箱;

动物用口套;

动物外套;

宠物服装;

动物用挽具;

眼罩(马具)。

专用权期限为2013年11月7日至2023年11月6日。

赖树明系朵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

朵朵用品厂于2015年11月18日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赖树明,经营范围为:宠物用品生产、销售。

2020年3月20日,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厦门吉信德集团有限公司。

吉信德公司曾于2017年12月就被诉侵权行为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诉朵朵公司。

吉信德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1000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费用348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年费收据、商标信息查询打印件、专利奖证书、公证书、律师费与公证费发票、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12013××××.7的“一种可扩展宠物活动空间的折叠宠物包”实用新型专利在有效期限内,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被告虽主张上述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20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但吉信德公司对此提供了(2019)最高法知民终280号判决,由此可见,涉案专利仍为有效专利,吉信德公司作为涉案专利权人,依法对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享有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因此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在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产品之间进行比对,即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所具备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专利的技术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经比对,双方的技术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活动连接边”、“遮挡面”的技术特征。

本院认为,首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了“该扩展面除底边外的其余边缘部分为活动连接边,该活动连接边与宠物包对应位置之间设有可折叠的遮挡面”,并未对活动连接边及遮挡面的设置方式作出具体限定。

其次,涉案专利具体实施例中对“活动连接边”、“遮挡面”作了进一步描述。

说明书第0027段记载“该遮挡面2包括一布面21及支撑该布面21的支撑骨架22”,第0031段记载“扩展面1的活动连接边12直接通过拉链与宠物包固定连接”,同时,第0029段记载“饲养宠物时,打开拉链4,将扩展面1向外翻转,并将遮挡面2打开,扩大宠物的活动空间”。

被诉侵权产品中扩展面除底边外,其余连接边直接通过拉链与宠物包连接,该其余连接边与宠物包对应位置之间设有可折叠可遮挡的侧面结构,该侧面结构包括网状布面及数根支撑杆形成的支撑骨架。

该宠物包使用时,可打开拉链,以扩展面底边为转轴向外翻转,将侧面结构打开,扩大宠物活动空间。

可见,被诉侵权产品除底边外的其余连接边、侧面结构与涉案专利“活动连接边”、“遮挡面”的设置方式和作用相同。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1中“活动连接边”、“遮挡面”的技术特征。

综上,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朵朵公司、朵朵用品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朵朵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均侵害了吉信德公司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吉信德公司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朵朵公司辩称其仅系销售者,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产品及其包装箱、说明书及合格证上均印有朵朵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DODOPET”,包装纸上还印有“朵朵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字样,故朵朵公司在本案中应当与朵朵用品厂共同承担制造者的责任,对于朵朵公司的上述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吉信德公司要求朵朵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要求朵朵用品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吉信德公司要求朵朵用品厂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因吉信德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朵朵用品厂存在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并持有库存侵权产品,故对吉信德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吉信德公司要求淘宝公司下架涉案侵权产品、删除侵权链接、停止帮助侵权行为以及针对淘宝公司的赔偿请求,因吉信德公司已当庭放弃,故本院不再处理。

关于吉信德公司针对赖树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因吉信德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赖树明在本案中与朵朵公司、朵朵用品厂共同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吉信德公司针对赖树明的赔偿请求,本院认为,由于赖树明系朵朵公司的一人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赖树明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朵朵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赖树明应当对朵朵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本院认为,吉信德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朵朵公司、朵朵用品厂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可以参照的有效专利许可使用费,而要求适用法定赔偿。

关于吉信德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其提供了公证费和律师费发票,本院对相应费用予以酌情考虑。

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种类、侵权产品数量、涉案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朵朵公司及朵朵用品厂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的时间、规模、范围和其他侵权情节以及吉信德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2011年4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0月5日;

2.涉案专利曾获得厦门市专利奖三等奖,在www.amazon.com及www.amazon.de(亚马逊美国、亚马逊德国)输入expandablepetcarrier(扩展宠物包),出现的主要是涉案专利产品,在亚马逊美国网站宠物包销售排行榜前100名中,排行第9、16、23、42、54、57、70、83、89、90共十款产品均为涉案专利产品;

3.涉案淘宝网店显示被诉侵权产品单价为348元,累计评论74,交易成功18,库存9383件;

4.登录朵朵公司经营的“DODOPET宠物用品官方旗舰店”京东店铺,可见该店铺内有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页面,显示单价为348元,品牌“DODOPET”,商品评价20+,登录深圳市谊见宠情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营的1688店铺,可见其中有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页面,显示单价为223-248元,品牌为“DODOPET”,累计售出78个;

5.朵朵公司与朵朵用品厂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的侵权行为,朵朵公司还实施了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

6.吉信德公司曾于2017年12月就被诉侵权行为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诉朵朵公司;

7.吉信德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1000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费用34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朵朵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12013××××.7的“一种可扩展宠物活动空间的折叠宠物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朵朵宠物用品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12013××××.7的“一种可扩展宠物活动空间的折叠宠物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三、被告佛山市朵朵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某厦门吉信德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被告赖树明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朵朵宠物用品厂对其中的8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某厦门吉信德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由原某厦门吉信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162元,被告佛山市朵朵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赖树明负担6638元,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朵朵宠物用品厂对其中的5310元承担连带责任。

原某厦门吉信德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佛山市朵朵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朵朵宠物用品厂、赖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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