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447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丽,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城关区东岗西路肖建红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本院的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关区东岗西路肖建红食品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由于该案在立案后,未缴纳相关的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向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