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5执196号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冈市茜茜商行,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和谐家园2栋。
经营者:张双飞,女,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白水洋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冈市茜茜商行、张双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武冈市茜茜商行、张双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冈市茜茜商行、张双飞向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8000元,负担案件仲裁费750元及申请执行费181元。
被执行人武冈市茜茜商行、张双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冈市茜茜商行、张双飞银行存款1893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