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民初39号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市贵池区盛世华联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路农贸市场。
经营者:赵燕。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贵池区盛世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