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55号 原告:梁明,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玉平,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晶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胜利中路北侧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国利,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明与被告河北晶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梁明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梁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