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1069号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偲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斌,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秋妹,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丽德公司)与被告肖秋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柏丽德公司诉称,“APM”是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世界知名首饰品牌,在全球数十个国家拥有近200家线下零售店铺。
柏丽德公司经APM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有权使用该司所有注册商标、作品等知识产权资源,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处理该司知识产权在中国被侵犯的法律事宜。
2019年,柏丽德公司发现肖秋妹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APMPURE直销”,未经许可,在首饰品名描述、商品图片及实物包装盒等处突出使用与柏丽德公司第XXXXXXXX号、第GXXXXXXX号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柏丽德公司从上述店铺购买的商品发货地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漕宝路XXX弄XXX号,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柏丽德公司认为本案的网络购物发货地即管辖连接点,本院不予认同。
首先,网络交易中体现的发货地存在多种可能性,仅凭在案快递面单上的发货地址,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该地址即为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的存储地。
其次,经查询,快递面单上披露的发货地址本市漕宝路XXX弄XXX号为居民小区,柏丽德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肖秋妹在该居民小区开展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及具体经营地址,结合肖秋妹住福建省的事实,本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发货地即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综上,柏丽德公司主张网络购物发货地为本案管辖连接点,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如前所述,鉴于在案证据并未指向具体侵权行为地,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连接点,移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林佩瑶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